学生替考作弊可能被判刑
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多项入罪罪名。大学生们要小心了:学生替考作弊,可能被判刑! 刑法第284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请人代考,或者自己帮人当“枪手”,都可能撞在“枪口”上。到时的处理,远不止“校规处分”、开除那么简单了,轻则处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属于“组织作弊的”,最高可以判7年徒刑!
近年来,在高考、考研、四六级考试等大型考试中,作弊和反作弊的斗争不断升级。根据省考试院通报,今年广东针对新形势下高考违纪舞弊特点,教育、工商、公安、信息、保密等部门联合继续专项行动。全省550个考点、25500个考场均建立了电子监控系统,对考试过程实行实时网上远程监控。
一、入罪的必要性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这次《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以及在上述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等相关行为入罪,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为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一)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从高考到考研,从各类等级考试到各种职业资格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常常出现替考“枪手”的身影。替考行为以及组织作弊行为对于整个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首先是严重损害了国家考试制度的公信力。考试制度的最大价值在于其程序的公正性,考试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了结果的公平、公正,而枪手替考及组织作弊行为则是在考试程序中弄虚作假,用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从而造成结果的不公正,使整个国家考试制度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其次是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践踏了公平竞争赖以存在的基础,使考试作为衡量评判考生水平高低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严重影响了社会人才评价、选拔机制的正常运行,使考试的社会功能受到破坏性的影响和扭曲,对于社会的公平竞争原则是一种践踏。再次,破坏了社会的诚实信用原则,动摇了社会的诚信道德基础。使人们对国家考试制度和诚信道德理念失去信心,产生绝望的感觉。最后是侵害了其他参考人员的合法利益。枪手替考是在用不正当的手段参与竞争,既不正获利,又侵害了他人可以通过公平竞争上升的利益。由此可见,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侵害了公平的考试制度,又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本质特征,因此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入罪,是符合构成犯罪的本质特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