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评:网络支付既要鼓励创新,又要规范发展
陈宏民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
网络支付的分类管理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颁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自今年七月份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推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第一个正式出台的针对具体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管理办法。奇闻异彩,林元群奇闻,晋城奇闻,装修奇闻,奇闻妙招,扬中奇闻,因此《办法》不仅对于非银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还对于其它类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乃至其它“互联网+”领域的相关管理办法的出台带有明显的示范价值。
五个月前,央行公布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消息刚一出来就刷爆了朋友圈,众说纷纭。有各大支付机构面对限制性条款的鸣冤叫屈,有代表着各路利益团体的大V们有意无意的误解评论,更有各路专家官员们的被动解释,一时间成为媒体热点。总体来看,修改后的《办法》在多方面进行了完善,使其相对更加完善。
《办法》分为七章(总则、客户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四十六条,全方位地针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明确了监管要求。
首先,《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以服务电子商务为主,和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市场定位,同时明确其支付的资金来源为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支付机构按照《办法》的规定为客户开立的支付账户。《办法》要求支付机构明确告诉客户,其支付账户的余额不同于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预付价值取决于支付机构的信用水平。
其次,《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金融业务;同时也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第三,《办法》明确要求支付机构根据客户身份核实方式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管理;尤其是经过修改后的《办法》将原先的两类个人支付账户扩充为三类,增加了客户身份核实方式的灵活性。长期以来,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支付机构重视的是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而新兴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却强调提升用户的支付体验。这两者之间,在任何一个给定的技术水平下,都属于“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在双方各持一词,消费者也左右为难时,《办法》给出了一个有效而可操作的折中方案,即把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根据身份核实方式的由简入繁,对应的账户余额付款功能和限额也由低到高。这就给了用户以多种选择。用户可以选择操作便利但安全程度低的账户,但是对账户支付的额度就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以控制风险。用户如果需要大额支付,则可以选择那些安全程度高,不过支付体验不那么良好的方式。这种兼顾各方偏好的管理模式是值得提倡的。
最后,修改后的《办法》还增加了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情况、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制定了差别化监管措施。那些被评定为较高类别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更加灵活地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人民银行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以进一步提高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便捷性。
监管当局的“拉架式规范”
互联网企业向各个传统行业渗透发展,是近年来中国经济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自从今年年初中国政府大力推进“互联网+”行动以来,在金融、医疗、交通、餐饮、旅游等一系列行业中,以BAT等互联网巨头为代表,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正从“边缘进入”向着“主流群体”大踏步迈进,逼近这些产业的核心业务。另一方面,传统企业在积极推进互联网化的同时,也感受到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
与此同时,大规模的跨界和融合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在金融业内,第三方支付市场的迅速放开,带来了收单领域“乱象丛生”;P2P网贷的快速发展,造成了相当规模的投资风险。在其它领域也有类似情况发生,如打车平台推出“专车”业务,在各方利益重组的同时,造成了市场一定程度的混乱。
一系列政策指南和管理办法是在上述背景下推出的。这是我国政府对互联网+发展进行推进和规范的第一次全方位行动,对我国未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综观这些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总体感觉这是一次“拉架式”的政策规范。互联网企业与传统企业就像拳击场上的两个选手,打着打着就抱到了一起,这拳就没法往下打了。于是裁判要做的便是把他们分开。这次监管当局对各个产业的指导规范就明显带有这样的性质
如果说互联网企业千方百计要“喧宾夺主”,而传统企业则想方设法“遏制进入”的话,那么监管当局最为关心的是“规范发展”。面对互联网企业的“野蛮生长”,是“创新”还是“违规”其实只有一线之隔,或者说是事物的两面。所以合理的协调模式是“鼓励创新”+“限制区域”。最近出台和即将出台的一系列行业管理办法,都是按照这样的思路,比如把互联网支付规范在通道,把股权众筹规范在小额,把P2P网贷规范在信息中介,把“专车”业务规范在“网络预约出租”等。这都是既给予互联网企业以“创新空间”,使他们不再是“黑户口”,同时也对他们设置了“限制区域”,增加了竞争的公平性和市场的稳定性。
这种“拉架式”规范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对于新型的互联网企业而言,他们得以名正言顺地在新的领域里从事经营活动。新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不能过多指望灰色边界的“政策红利”,而是要靠“服务红利”:要靠“贴近用户”,不断提升消费者体验,解决用户需求;要靠“平台思路”,创新商业模式。只有既考虑用户的当前利益,又兼顾其长远利益(如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才有可能在未来真正成为主流。
对于传统产业中的原有企业而言,新的业务范围划分也给他们留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让他们在做好当前业务的同时,抓紧时间“脱胎换骨”,转型升级。
有些人认为,当前的管理办法有点袒护传统企业,限制互联网企业;其实我们必须看到,原有的传统企业在需要创新转型的同时,还必须服务好当前的市场需求,在转型时还必须保持平稳安全;这些都是不容易实现的。而那些新型企业,更多地着眼于未来的市场需求;博士奇闻录,乡村性奇闻,三界奇闻录,幽冥奇闻,性欲奇闻,末世奇闻录,他们没有能力也没有责任承担起当前的市场需求。即便是互联网+最为成功和成熟的零售业,网络购买也仅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而90%的消费购买依然依靠线下的实体店。如果整个市场的转型过于猛烈,是有可能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负面效应的;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无不如此。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这次“拉架式”规范带有明显的阶段性探索特征。随着技术进步,大数据使用的普及,身份验证渠道会更加广泛,验证方式也会多样化和便利化,诚信体系的不断完善,支付账户的分类,各类账户的功能和支付限额,以及支付机构的分类方式等都可以调整,但这种分类管理的原则会在较长一个时期保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