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修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扩研究起草主体征求意见范围

天下奇闻 2016-01-14 16:54天下奇闻怪事视频www.qiwenkd.com

  最高检修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扩研究起草主体征求意见范围

  用评估机制为司法解释体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在何种背景下出台的?回应了哪些问题和建议?修订后的规定有哪些亮点?今天,《法制日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

  旧规不能满足改革要求

  记者:请问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修订的?

  负责人:自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明确赋予最高检司法解释职责以来,最高检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大批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需要加快推进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丰富内容、完善程序、规范形式、提高质量。《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最高检检察改革工作方案均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根据检察改革的要求和部署,最高检全面了解和收集了当前司法解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建议。从调研情况看,普遍反映最高检2006年印发的《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以下简称2006年规定)不能满足当前的形势变化和改革要求,有些内容亟需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办案的需要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在这种背景下,最高检适时启动2006年规定的全面、系统修订工作。

  增加条文接受人大监督

  记者:此次修订的规定着重解决和回应了哪些司法解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建议?

  负责人:通过调研和征求意见我们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5个方面,即建议完善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确保司法解释的规范性和及时性;建议加强司法解释的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确保司法解释的科学性和公开性;建议加强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确保司法解释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建议调动省级检察院在司法解释制定工作中的积极性,对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及时作出回应,确保司法解释的针对性;建议加强两高联合制发司法解释的工作机制等。

  认真研究这些问题和意见建议,最高检在2006年规定基础上调整了条文顺序,修改完善了实践中反映问题突出的条文,新增部分条文,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司法解释的工作机制。

  记者:您能简要介绍一下规定新修订的重点内容吗?

  负责人:规定共28条,修订的重点内容主要有:严格依法,符合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立法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定对司法解释主体、司法解释备案等条文作了相应修改,与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持一致。

  体现接受人大监督的原则。规定专门增加司法解释工作接受人大监督的条文,并对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司法解释备案、司法解释清理等条文作了相应修改。

  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规定针对司法解释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核稿、签发、公布、备案等具体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强化可操作性。

  增强司法解释的科学性、公开性。规定进一步强化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征求意见工作,特别是扩大了司法解释研究起草的主体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并增加规定司法解释执行的评估工作。

  扩大司法解释起草主体

  记者:规定扩大了司法解释研究起草的主体和征求意见的范围,能否具体介绍一下今后的做法?

  负责人:关于司法解释研究起草主体的问题,规定明确,经过批准可以由最高检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研究提出司法解释意见稿;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委托地方检察院或者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究提出司法解释建议稿。

  这一规定扩大了司法解释研究起草的主体,有利于充分调动最高检有关业务部门、地方检察院在司法解释制定工作中的积极性,充分利用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业资源和科研优势,增强司法解释的科学性、合理性。

  关于司法解释征求意见范围的问题,规定明确,司法解释应当报送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应当征求有关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院、专门检察院、最高检有关业务部门以及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在互联网、报纸等媒体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这一规定扩大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的范围,有利于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促进司法解释工作公开化、民主化,切实提高司法解释质量。

  记者:规定增加了司法解释执行的评估工作,具体将如何操作?

  负责人:长期以来,我们比较重视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而对司法解释公布后的执行情况以及施行后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关注不够。有鉴于此,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组织对有关司法解释的执行情况和施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应当报告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必要时可以向检察委员会报告”。

  这一规定建立了司法解释的评估机制,对公布施行的司法解释适时进行“回访”和“体检”,既能够及时了解掌握司法解释执行情况和施行效果,也能够督促指导各级检察机关正确适用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司法行为。下一步,我们还将研究司法解释执行评估工作的具体办法,将这一工作机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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