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婷起诉5人诽谤被法院立案
奇人异事 2021-12-28 11:13奇人奇事www.qiwenkd.com
中国女排运动员朱婷称今日头条用户“排球人生”等5人捏造事实、通过网络对其诽谤,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12月27日,法院已依法立案。
据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官网消息称,12月3日,自诉人朱婷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该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今日头条用户“排球人生”、“顽童说球”、“柯南话乒乓”和微信订阅号“排球Dialogue”、新浪微博ID“第一球迷胖哥”5人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朱婷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有关财产损失。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通知自诉代理人补充了相关证明材料,依职权调取了有关证据。经审查,朱婷的自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
东京奥运会中国女排成绩不理想,小组赛连输三场无缘晋级让人大跌眼镜。网上流言四起,其中大部分内容直指队长朱婷,包括了她在队内“耍大牌”、训练态度不认真、违规私自接广告导致队伍产生隔阂、利用自己的球队地位帮“闺蜜”争取广告拍摄机会等所谓“内幕”。
某球迷在微信群中发布的所谓“内幕”,传播甚广。
某自媒体写文章分析本次奥运会中国女排失利因素,提到“内讧”二字。
这些言论在网友、尤其是中老年群体中产生了巨大的恶劣影响。平常不看球的网友都开始觉得,是不是绝对主力朱婷“队霸”,才造成了奥运输球。中国女排的粉丝当时就对这些捕风捉影的文章做过澄清和驳斥。
中国女排粉丝就自媒体诋毁朱婷的言论进行反驳。
对于这些言论,遭遇了网络暴力的朱婷选择了回击。
8月11日晚,刚刚解除隔离的朱婷就在其个人社交媒体贴出《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以及公证书首页,并配文:“已公证,固定证据。已报案,请求追究刑事责任。下一站,人民法院。”
《回执》内文显示,朱婷委托律师报案,内容是2021年7月19日至8月2日期间,有网民在网上虚构中国女排队员朱婷的谣言,故意抹黑朱婷。
到了年底,在报警之后,法院也安排上了。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昨晚第一时间联系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得知,这一案件刚刚立案,法院高度重视,目前正在处理中,有新进展将及时对外通报。至于该案为什么在郑州惠济法院立案,法院并未给出明确答复。
值得注意的是,朱婷本次提起的是刑事自诉,什么是刑事自诉?
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东京奥运会女排小组赛。图片来源:新华社
记者查询相关法律了解到,刑事自诉案立案标准要符合以下条件:
1.自诉人符合自诉的主体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害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3.案件属于法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4.被害人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5.受诉人民法院在地域上有管辖权。
“诽谤案一般按自诉案件处理,但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则可能转为公诉案件处理。”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秦聪认为,朱婷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选择,表达了坚决捍卫自己权益的态度。
这次朱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得到了网友们一致力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另有一个好消息:在今年东京奥运会上,朱婷因腕伤发挥欠佳,她的手腕伤势也一直牵动人心。11月她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首次披露将赴国外手术。
朱婷在东京热身。手腕上的绷带清晰可见。
而在11月的另一场采访中,被问及准备打排球打到多少岁的时候,朱婷表示,如果身体允许,还想再参加两届奥运会。“我准备还有两届奥运会要打呢!我身体可以,条件允许的话,我会一直打下去,因为我很愿意打球。”
据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官网消息称,12月3日,自诉人朱婷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该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今日头条用户“排球人生”、“顽童说球”、“柯南话乒乓”和微信订阅号“排球Dialogue”、新浪微博ID“第一球迷胖哥”5人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朱婷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有关财产损失。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通知自诉代理人补充了相关证明材料,依职权调取了有关证据。经审查,朱婷的自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
东京奥运会中国女排成绩不理想,小组赛连输三场无缘晋级让人大跌眼镜。网上流言四起,其中大部分内容直指队长朱婷,包括了她在队内“耍大牌”、训练态度不认真、违规私自接广告导致队伍产生隔阂、利用自己的球队地位帮“闺蜜”争取广告拍摄机会等所谓“内幕”。
某球迷在微信群中发布的所谓“内幕”,传播甚广。
某自媒体写文章分析本次奥运会中国女排失利因素,提到“内讧”二字。
这些言论在网友、尤其是中老年群体中产生了巨大的恶劣影响。平常不看球的网友都开始觉得,是不是绝对主力朱婷“队霸”,才造成了奥运输球。中国女排的粉丝当时就对这些捕风捉影的文章做过澄清和驳斥。
中国女排粉丝就自媒体诋毁朱婷的言论进行反驳。
对于这些言论,遭遇了网络暴力的朱婷选择了回击。
8月11日晚,刚刚解除隔离的朱婷就在其个人社交媒体贴出《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以及公证书首页,并配文:“已公证,固定证据。已报案,请求追究刑事责任。下一站,人民法院。”
《回执》内文显示,朱婷委托律师报案,内容是2021年7月19日至8月2日期间,有网民在网上虚构中国女排队员朱婷的谣言,故意抹黑朱婷。
到了年底,在报警之后,法院也安排上了。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昨晚第一时间联系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得知,这一案件刚刚立案,法院高度重视,目前正在处理中,有新进展将及时对外通报。至于该案为什么在郑州惠济法院立案,法院并未给出明确答复。
值得注意的是,朱婷本次提起的是刑事自诉,什么是刑事自诉?
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东京奥运会女排小组赛。图片来源:新华社
记者查询相关法律了解到,刑事自诉案立案标准要符合以下条件:
1.自诉人符合自诉的主体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害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3.案件属于法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4.被害人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5.受诉人民法院在地域上有管辖权。
“诽谤案一般按自诉案件处理,但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则可能转为公诉案件处理。”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秦聪认为,朱婷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选择,表达了坚决捍卫自己权益的态度。
这次朱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得到了网友们一致力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另有一个好消息:在今年东京奥运会上,朱婷因腕伤发挥欠佳,她的手腕伤势也一直牵动人心。11月她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首次披露将赴国外手术。
朱婷在东京热身。手腕上的绷带清晰可见。
而在11月的另一场采访中,被问及准备打排球打到多少岁的时候,朱婷表示,如果身体允许,还想再参加两届奥运会。“我准备还有两届奥运会要打呢!我身体可以,条件允许的话,我会一直打下去,因为我很愿意打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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