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食野生动物 须科学厘清边界
农业农村部3月4日发布紧急通知,明确中华鳖、乌龟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物种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物种管理。这意味着,中华鳖和乌龟不列入野生动物禁食名录。
日前,深圳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国内率先列出野生动物的禁食“”和可食“白名单”。其中,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等野生动物,也被列入禁食名单,引发社会和业界争论。一些龟鳖产业协会、养殖企业给全国人大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递交意见书,一些水产专家也发声称,应慎重对待上千亿产值、数百万从业人员的龟鳖产业。
如今,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明确中华鳖、乌龟等列入水生动物相关名录的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这就意味着,龟、甲鱼未被列入禁食野生动物名录,从而为这起禁食风波画上了句号。不过,此事引发的思考并不能就此停止。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广大公众在举双手赞同的同时,对人工繁育的哪些动物允许食用、哪些动物禁止食用十分关注。一些代表、委员建议主管部门通过发布“白名单”和“黑名单”方式对此予以明确、区分,增强执法的可操作性。不过,也有专家学者认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不存在“黑白名单”。
北京林业大学野生动物研究所所长时坤教授在接受采访时就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允许食用的动物范围,已经作出了十分清晰的原则规定。“对陆生动物而言,《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所列允许食用的动物种类,其人工养殖种群是被允许食用的,但其野外种群和该目录以外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均属于禁止食用范围。对水生动物而言,《野生动物保护法》已规定禁止食用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其他水生动物不在此次《决定》禁止食用范围。”
诚然,这样的界定看起来的确一目了然,但对于公众来说,理解和执行却并不容易。一方面,相关目录内容繁多,仅现行《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就有159个畜禽品种,普通消费者对其知之甚少。另一方面,部分动物品种存在交叉管理、重复界定现象。目前,龟鳖动物的管理就涉及林业、渔业两个系统,既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也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此前深圳大抵就是依据后者,将其作为陆生野生动物而纳入拟禁食名单。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对于禁食野生动物制度来说,必须科学厘清边界,提高可操作性。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近日表示,农业农村部正在和国家林草局协商,调整完善相关的目录和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禁食的范围。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并公布相关标准,加大宣传普及力度,使之成为新的常识。一方面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地支持配合,防范卫生安全风险;另一方面也利于特种养殖户早日转型升级,寻求新的发展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