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婆婆伪造260万债务
新闻热点 2022-08-28 12:05奇闻怪事www.qiwenkd.com
近日,广东广州。小雨和小刚结婚后办理了夫妻财产公证,约定小刚婚前购买的133万元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贷款由二人共同承担。二人婚后矛盾频发,小雨独自前往上海工作,期间她怀疑小刚有婚外恋起诉离婚。二人闹离婚期间,婆婆苏某却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到外省某法院,要求小刚、小雨向她偿还用于购房的借款本金1224517元及利息1355283元,还拿出了借条。
小两口婚前办理财产公证,约定男方的一套婚前房产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闹离婚时却有人反悔了,搞了点“小动作”……
近日,天河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婆婆向外省某法院起诉儿子、儿媳,要求返还购房借款,儿子借“妻子在上海工作”之便替她“拦截”了全部诉讼材料,导致妻子“无端”背上了巨额债务。妻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诉累缠身,两地奔波“跑断了腿”。
法院认为,虽然男方的行为因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已受到司法惩戒,并导致其在离婚案件中最终被认定存在企图伪造共同债务的行为,据此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约40万元,但仍应当对女方的诉讼活动成本支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底
婚后矛盾不断致分居,妻子忍无可忍提起离婚诉讼
小雨(妻子、前妻化名)与小刚(丈夫、前夫化名)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办理了夫妻财产公证,约定:小刚婚前购买的、位于天河区的、总金额133万元的一套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房屋按揭款由二人共同承担偿还。
二人婚后矛盾重重,争吵不断。2015年2月,小雨独自前往上海工作,从此开始了两地分居生活。
2017年1月,小雨怀疑小刚有婚外恋情,爆发激烈冲突, 6月,小雨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2017年6月底
婆婆以“借条”为证据,向外省法院起诉儿子、儿媳偿还购房借款
就在二人闹离婚期间,苏某(婆婆化名)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到外省某法院,要求小刚、小雨向她偿还用于购房的借款本金1224517元及利息1355283元,并提供了银行流水和小刚出具给她的“借条”作为证据。
2018年1月24日
极限拉扯:两件案恰巧同日开庭,丈夫“瞒天过海”令妻子背上巨额债务
2018年1月24日,蒙在鼓里的小雨正在广州参加离婚案件的庭审,全然不知自己已经成为了另案的被告。
原来,小刚明知小雨长期在上海工作,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向法院提供了广州的住址和小雨早已不使用的广州号码,所有的送达材料都被小刚“拦截”。
随后小刚以“家乡风俗,腊八节不宜开庭”为由拒绝出席离婚案的庭审,却远赴外省参加借贷案的庭审。在该借贷案庭审中,他承认了“他与小雨的全部借款事实与数额”。外地法院一审缺席判决支持了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9月-2021年6月
妻子“后知后觉”,踏上三年辛苦维权路,四处奔波花费不菲
后来小雨通过查册及时得知了诉讼情况,向法院提出异议并上诉。2018年9月,一审法院认定由于小刚故意提供小雨错误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并私自代小雨签收诉讼材料,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侵犯了小雨的合法权益,决定对小刚罚款5万元。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9年12月,经重审,法院认为苏某转给小刚的款项不足以证实当时是借贷关系,且借条出具的经过存疑,事后未得到小雨的追认和认可,小刚主观上有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动机和目的,最终认定借贷关系不能成立,驳回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苏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苏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而2021年6月又以“各种客观原因不愿意再就该案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为由,撤回再审申请。
2020年6月
法院判决离婚,丈夫因故意伪造债务而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小雨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小刚表示双方感情尚好,仅因存在沟通不畅产生一定误解和纠纷,法院考虑双方的婚姻仍有挽救的可能,对小雨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2018年8月,小雨再次起诉离婚,这一次,小刚同意离婚,法院支持了小雨的离婚诉求。
同时,法院认定小刚存在故意伪造债务的企图和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小雨、小刚按6:4的比例来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小两口婚前办理财产公证,约定男方的一套婚前房产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闹离婚时却有人反悔了,搞了点“小动作”……
近日,天河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婆婆向外省某法院起诉儿子、儿媳,要求返还购房借款,儿子借“妻子在上海工作”之便替她“拦截”了全部诉讼材料,导致妻子“无端”背上了巨额债务。妻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诉累缠身,两地奔波“跑断了腿”。
法院认为,虽然男方的行为因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已受到司法惩戒,并导致其在离婚案件中最终被认定存在企图伪造共同债务的行为,据此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约40万元,但仍应当对女方的诉讼活动成本支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底
婚后矛盾不断致分居,妻子忍无可忍提起离婚诉讼
小雨(妻子、前妻化名)与小刚(丈夫、前夫化名)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办理了夫妻财产公证,约定:小刚婚前购买的、位于天河区的、总金额133万元的一套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房屋按揭款由二人共同承担偿还。
二人婚后矛盾重重,争吵不断。2015年2月,小雨独自前往上海工作,从此开始了两地分居生活。
2017年1月,小雨怀疑小刚有婚外恋情,爆发激烈冲突, 6月,小雨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2017年6月底
婆婆以“借条”为证据,向外省法院起诉儿子、儿媳偿还购房借款
就在二人闹离婚期间,苏某(婆婆化名)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到外省某法院,要求小刚、小雨向她偿还用于购房的借款本金1224517元及利息1355283元,并提供了银行流水和小刚出具给她的“借条”作为证据。
2018年1月24日
极限拉扯:两件案恰巧同日开庭,丈夫“瞒天过海”令妻子背上巨额债务
2018年1月24日,蒙在鼓里的小雨正在广州参加离婚案件的庭审,全然不知自己已经成为了另案的被告。
原来,小刚明知小雨长期在上海工作,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向法院提供了广州的住址和小雨早已不使用的广州号码,所有的送达材料都被小刚“拦截”。
随后小刚以“家乡风俗,腊八节不宜开庭”为由拒绝出席离婚案的庭审,却远赴外省参加借贷案的庭审。在该借贷案庭审中,他承认了“他与小雨的全部借款事实与数额”。外地法院一审缺席判决支持了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9月-2021年6月
妻子“后知后觉”,踏上三年辛苦维权路,四处奔波花费不菲
后来小雨通过查册及时得知了诉讼情况,向法院提出异议并上诉。2018年9月,一审法院认定由于小刚故意提供小雨错误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并私自代小雨签收诉讼材料,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侵犯了小雨的合法权益,决定对小刚罚款5万元。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9年12月,经重审,法院认为苏某转给小刚的款项不足以证实当时是借贷关系,且借条出具的经过存疑,事后未得到小雨的追认和认可,小刚主观上有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动机和目的,最终认定借贷关系不能成立,驳回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苏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苏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而2021年6月又以“各种客观原因不愿意再就该案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为由,撤回再审申请。
2020年6月
法院判决离婚,丈夫因故意伪造债务而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小雨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小刚表示双方感情尚好,仅因存在沟通不畅产生一定误解和纠纷,法院考虑双方的婚姻仍有挽救的可能,对小雨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2018年8月,小雨再次起诉离婚,这一次,小刚同意离婚,法院支持了小雨的离婚诉求。
同时,法院认定小刚存在故意伪造债务的企图和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小雨、小刚按6:4的比例来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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