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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怀抱3岁儿子跳楼 做为母亲你如何忍得下心?

怪事 2016-01-29 11:11奇闻怪事视频www.qiwenkd.com

  1月4日报道,江苏省述阳县,青少年广场附近的交通银行楼一女子跳楼,28岁何姓女子怀抱3岁幼儿从20楼坠下,女子当场死亡,幼儿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新华网1月5日)

 
  28岁本是青春年华,而该女子却选择如此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不免让人倍感惋惜。不管该女子经历了些什么,但至少孩子是无辜的。或许你有权力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但是你绝对没有权力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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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语云:虎毒不食子。然而,女子选择去跳楼时却还要怀抱着一个3岁的儿子一起往下跳。一个刚3岁的孩子,他还不曾懂得人世间的是是非非,不曾懂得死亡的含义,更不曾懂得一个母亲为何要置自己于死地。我们不禁要问:一个可爱的孩子到底犯了什么罪行?一个母亲的良心又何在呢?
 我国对公民的权力有着很详细的法律法规,《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所指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就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孩子身为一个自然人,那么他就享有生命权,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剥夺合法公民的生命权,而该女子却视法律而不见,强迫抱其跳楼。
 
  或许在该女子看来孩子是她生养的,所以孩子也是属于她的。该女子作为孩子的母亲,作为监护人,拥有一定的权利这确实没错,但是这并不代表可以剥夺他的生命权。该女子怀抱儿子跳楼的悲惨行为,不但毁了自己,更是害了自己的亲骨肉,称之为害人害己实不为过。如今,该女子自己倒是“一了百了”了,但是受伤的孩子抢救过来后,他以后的生活如何保障?还有孩子心里的阴影何时才能真正地消除也都将是个未知数。而这一切都是该女子因失去理性做出的荒唐行为所致。这个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
 
  人生不如意之事十有八九。遇到事情我们更要理性对待,而不应像该女子一样选择轻生。不管遇到什么问题,我们都应该珍爱自己的生命,而不是选择以死“逃避”,更没有权力去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如今,悲剧已造成,我们无法去改变这个结果,但是我们要以此为警钟,时刻警醒自己及周围的人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珍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如此才能避免悲剧重演,我们社会的明天才能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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