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籍定样实行后起到了什么作用?对隋朝有着什么影响
时期实行的大索貌阅,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私家与政府争夺劳动人手的社会现实,只要政府的赋税徭役繁重,就不可能从改变上有所好转。在这种情况下,重臣在文帝的支持下不得不采取与貌阅配套措施――“输籍法”。“输籍,凡民间课输,皆籍其数,使州县长吏不得以走弄出没”。
输籍法的核心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氓奉公上,蒙轻减之征”。也就是说,输籍法从法律上杜绝了地方官吏营私舞弊现象,使输籍额及每户所承担的情况公开化;输籍法系“轻税之法”,农民作为政府的均田户较作为“豪室”的隐户,所受的剥削程度要轻一些。应该说,高颎的改革抓住了当时问题的关键。输籍法实施后收到了预期的成效,“自是奸无所容矣” ,也就是说隐户和隐瞒岁数的情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输籍法即轻税之法的实行,是隋代从政策上对个体小生产农业及其家庭手工业的保证,它保证了政府对赋税徭役的获得及对编户齐民的有效控制。
隋文帝推行,整顿户籍。实行“输籍定样”在第一个的基础上确定户口数,编制“定簿”,以此为依据来收取赋税。
开皇三年,清理出阴漏丁男44.3万人共计164.15万口。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于是计帐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
这些举措防止地方豪强和官僚勾结,营私舞弊。将从豪强手里依附的人口解放出来,增加了国家的劳动力,调动贫苦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国家掌管的纳税人丁数量大增。
另外还根据宰相高颎的建议,实行了“输籍之法”。即由国家制定“输籍定样”(划分户等的标准),发到各州县,每年正月五日,县令派人到农村,依定样划分户等,作为征调赋税、力役的依据。由于国家规定的赋税、力役数量低于豪强地主对佃农的剥削量,许多原来依附豪强地主的农民纷纷脱离地主,向官府申报户口,纳税服役,成为国家的编户。
在大索貌阅的基础上,隋文帝又接受大臣的建议,实行输籍定样。即规定每年正月五日,由县令集合里正、乡长、党长输籍定样,决定每户的征课。自此以后,赋役根据人口状况由政府统一决定,地方官吏要在这上面作文章就很困难了。
封建国家和地方豪强之间在对人口的控制方面存在着尖锐的矛盾。政府积极实行“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的措施,从豪强士族手中把大批户口收归政府控制,打击了大地主阶级的兼并势力,加强了中央集权国家的力量。